4 | 民眾的司法觀念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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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黃致豪
司法問題
網友意見
註:以下粗體標示處為筆者閱讀完網路意見之後認為其意見真正重點所在,供參考
一般民眾不熟悉司法實務運作方式,產生誤解
@Yueye
這裡的討論提到了大法官、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犯人、媒體的問題,卻很少提到民眾的問題。此次鄭捷事件可以看到,民眾對媒體的報導不加思索就接受,恐怕也是台灣司法的問題。我想表達的是台灣的司法改革,不止是改革不合時宜的法條、順從民意的判決,也應該要改革一般民眾的道德觀念。
@11123
我認為把法律納入基本國民教育最實在。美國玩陪審團制,雖然常被嘲諷是馬戲團,但他們的法學教育是從小學就開始了!我國到現在要學法律卻是要自己掏錢去學校念書,或者去補習班唸書買教學光碟才學的到。這不是一件很離譜的事嗎?一個離不開每個人的法律,一個影響人生的法律,竟然是要花錢才能學習。然後許多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就算看到合乎法律程序的判決,也會自己評斷成違法與不公。不懂法律的民眾不少,陪審制真的能妥善運作嗎?我去法院旁聽最常看到的都是沒人,法院都公開審理依然沒人想去旁聽,那改陪審制有什麼意義與用處可言?我去旁聽還遇過庭務員問我是不是等開庭的...就是冷清到這種程度。反而是證劵公司的電視牆坐滿一堆人,天天看著數字上下變化...所以真要改陪審制,請把法律納入國民教育,不然絕對鬧笑話。
覺得老百姓還是要不懂法律才好操縱,那也請學習卷證並送的德國司法體制去改良,而不是把美國的陪審團制當解藥或萬靈丹。
@11117
對於法學教育不夠普及的部分,我想強調的部分是民眾對「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罪刑法定」、「審級救濟」...等制度的目的及必要性的理解不足,而不只是對司法實務運作的不理解。「一般民眾不熟悉司法運作實務,對司法的運作方式產生誤解」,就字面上意思來看,我認為比較像是「程序」面上的問題,跟我想討論的部分似乎不大相同。畢竟,在對這些攸關人權保障的上位概念不理解的情況下,去談論個別的條文文字或是程序運作,似乎都無法滿足部分民眾對司法的期待。
遇到官司民眾常不知道該怎麼辦
@Edward_Tank
目前好的訴訟律師難培養、難尋找,因為願付錢買專業服務的人已經少見,多喜歡自己來,但由於專業度不足,或只參考免費法律諮詢,反而導致訴訟上的不順利。這種亂象許多年了,只是初淺的法治教育(宣導一般民刑法等),或開辦公益法律諮詢,或訴訟輔導,並不一定能解決一般民眾遇到的司法問題。
應該讓民眾知道,法律也是專業,這個專業會配合許多其他的專業,極其複雜;打官司,就是要找律師,靠自己或電腦、網路處理,其實能做到的有限;網路上或其他免費的,只有原則、例外、可能或或許等制式問答,但法律遇到千變萬化的人事物,是會轉彎的;這才是每天辛苦設想、努力工作的律師專業所在。至於如何選任律師?就像選朋友、另一半一樣,沒有深談,會選得下去嗎?提供法務部之網址供參,各地方律師公會也建置了類似系統。
分析範圍
本報告針對上開問題(亦即:一般民眾不熟悉司法實務運作方式,產生誤解/遇到官司人民不知道該怎麼辦)的分析範圍所切入之層面為刑事部分。
利害關係人
主要受影響者為一般民眾之實體與程序權益。
次要(周邊)受影響者為審檢辯三方以及司法制度之整體信賴感,以及國家憲政與人權制度。
相關法律
憲法、人民參與審判條例(草案)、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包括是否研立單行證據法)、刑法等。
相關議題
分析依據
分析結果
我受到司改會委託分析的問題有二,分別是:4、一般民眾不熟悉司法實務運作方式,產生誤解;以及7、遇到官司人民不知道該怎麼辦。
之所以將這兩個問題合併在一起進行分析,扼要地說,主因在於這兩個問題所處理的根本癥結都來自於「無知」-沒有貶意,而是指人民在知識層次的欠缺。(其實審檢辯學有許多的「無知」與「偏視」程度也不下於一般素人)
此外,上述兩個問題在前後其實互為因果:由於一般人對於司法實務以及法律基本常識欠缺必要的基本知識(只是基本知識,並不要求「進階」知識),因此更容易受到媒體或者有心人士透過載體進行操弄而產生誤解;一旦有了誤解形成偏見,當自己或身邊人實際遇到需要面對司法的狀況時,便會基於誤解與偏見發展出自己面對司法問題的行為模式,但由於是基於誤解與偏見發展出的對應司法行為模式,與實際的司法實務狀態有相當的差距,因此通常也會引發更大程度的無助感(亦即,不知道該如何是好的感受)。
這樣的狀況長此以往,人民基於對司法的無知產生了誤解與偏見,並在這樣狀況下發展出對應司法的一套行為模式與無助感,往復就會形成一套特殊的司法行為基模(schema),以及對於司法整體習得的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白話講就是因為不斷失敗而產生「啊反正做什麼都沒用」的向下漩渦)。
這便是基於人類的行為分析與心理學的科學觀點所得的對應司法行為基模與習得無助感模型(註:相關理論在人類行為與心理學研究領域早已存在多年且廣為接受;只是少有人將之應用在與司法相關的行為分析而已)。
環顧上開的司法行為基模與習得無助感模型,其核心既然為對司法的無知問題,準此,若希望改變上述的行為基模以及習得無助感的現狀,從科學觀點來看,最有效率的行為調整模式或許會是針對人民提出類似認知行為治療(CBT; 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的行為調整策略。可行方針大略如下:
協助人民認清目前對於司法「現狀」與「實務」無知的事實
這意思並非說司法現狀與實務無需改變(事實正好相反)。重點在於:這樣做是為了集中在人民對於司法現況欠缺基礎常識的「病識感」建立。所有的行為與認知治療基礎都是一樣的:個案當事人如果不理解自己有何問題存在,那麼希望他/她具體的去思考這樣的問題,進而改變認知、調整行為,乃至於基於正確的認知與行為模式形成有效率、高適應力、持續存在的基模,是不可能做到的。
因此在這一階段,透過網路與實體手段(例如全民司改會議)大量的引入人民對於司法相關的議題進行發言(就算是抱怨也好、就算是謾罵也無妨),而後透過經過訓練的司法人員開始不斷的透過深層的對話(其實不難,只要不斷問「為什麼」就可以)持續蒐集相關的意見(包括情緒),並協助透過這樣的對話程序,將人民的對話、我們提問的過程、蒐集的資訊通通整理公開,並且在發散之後進行濃縮與整理,最後提煉出問題以及對應的核心概念,而不幫人民下結論。
提出適當的對策改變人民對於司法的認知
這一階段的重點在於認知(cognition)的漸進式調整—無需一蹴可幾,但要持續從通案面與個案面進行。具體建議包括:
基於認知的行為調整策略:
在針對人民對司法實務狀況的認知進行改變的同時,一方面也需要由司法實務內部進行具體的司法改革措施來具體的處理在上開兩個步驟當中經過發散、濃縮、提煉而得的具體問題與對應概念,並從專案管理(project management)的角度針對這些司法改革措施進行透明的、效率的管理與反饋;藉此讓人民基於問題意識與認知改變過程所產生的對應行為開始有改變的機會。換句話說,需要讓人民知道:
以上是舉出幾個實際的例子進行應用。其實我認為整體的司法改革,都是行為修正的問題(也就是最高法院講的教化可能性問題)。
人民對於司法的誤解(想像跟現實不一樣)、以及無助(遇到時不知如何是好),基本上是認知與行為的問題。既然是認知-行為的問題,有效的對應策略或許就應該從認知-行為的調整原則出發,同時從治標(近程)、治本(中長程)下手,將之具體應用在司法實務的修正與改革方案上。
至於如果司法改革者一心想的不是要根本性的調整公民成為更現代化、更有參與意識的公民,而只是要「人民來幫法官檢察官律師按讚」,那上面的策略自可棄之如敝屣,做做樣子就好了。
報告人魏小嵐
司法問題
一般大眾在過往的學校教育中並未了解司法如何運作,因此在看到許多判決、法院裁判的時候,無法理解為何會做出這樣的決定。這樣的問題,跟我國法學教育、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有很大的關係。
如現任行政院長張善政之前在阿帕契案中就檢察官之不起訴,卻指責法院,完全不清楚院檢之不同。又如許多債權人以為求償勝訴就可以拿到錢,結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債權人不甘心,就大罵司法不公。
遇到了官司該怎麼辦?很多人覺得自己行得正,事情不會發生在我身上,但是真的很難說,或許是不小心發生車禍、與鄰居間發生爭執、公務人員工作時發生了某些疏失,或是參加街頭抗議活動等等的,官司都有可能就此造訪。一般人沒有訴訟經驗,突然遇到了,很可能就慌了手腳、心情大亂,無頭蒼蠅般地打聽該怎麼應對...
網友意見
註:以下粗體標示處為筆者閱讀完網路意見之後認為其意見真正重點所在,供參考
一般民眾不熟悉司法實務運作方式,產生誤解
@Yueye
這裡的討論提到了大法官、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犯人、媒體的問題,卻很少提到民眾的問題。此次鄭捷事件可以看到,民眾對媒體的報導不加思索就接受,恐怕也是台灣司法的問題。我想表達的是台灣的司法改革,不止是改革不合時宜的法條、順從民意的判決,也應該要改革一般民眾的道德觀念。
@11123
我認為把法律納入基本國民教育最實在。美國玩陪審團制,雖然常被嘲諷是馬戲團,但他們的法學教育是從小學就開始了!我國到現在要學法律卻是要自己掏錢去學校念書,或者去補習班唸書買教學光碟才學的到。這不是一件很離譜的事嗎?一個離不開每個人的法律,一個影響人生的法律,竟然是要花錢才能學習。然後許多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就算看到合乎法律程序的判決,也會自己評斷成違法與不公。不懂法律的民眾不少,陪審制真的能妥善運作嗎?我去法院旁聽最常看到的都是沒人,法院都公開審理依然沒人想去旁聽,那改陪審制有什麼意義與用處可言?我去旁聽還遇過庭務員問我是不是等開庭的...就是冷清到這種程度。反而是證劵公司的電視牆坐滿一堆人,天天看著數字上下變化...所以真要改陪審制,請把法律納入國民教育,不然絕對鬧笑話。
覺得老百姓還是要不懂法律才好操縱,那也請學習卷證並送的德國司法體制去改良,而不是把美國的陪審團制當解藥或萬靈丹。
@11117
對於法學教育不夠普及的部分,我想強調的部分是民眾對「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罪刑法定」、「審級救濟」...等制度的目的及必要性的理解不足,而不只是對司法實務運作的不理解。「一般民眾不熟悉司法運作實務,對司法的運作方式產生誤解」,就字面上意思來看,我認為比較像是「程序」面上的問題,跟我想討論的部分似乎不大相同。畢竟,在對這些攸關人權保障的上位概念不理解的情況下,去談論個別的條文文字或是程序運作,似乎都無法滿足部分民眾對司法的期待。
遇到官司民眾常不知道該怎麼辦
@Edward_Tank
目前好的訴訟律師難培養、難尋找,因為願付錢買專業服務的人已經少見,多喜歡自己來,但由於專業度不足,或只參考免費法律諮詢,反而導致訴訟上的不順利。這種亂象許多年了,只是初淺的法治教育(宣導一般民刑法等),或開辦公益法律諮詢,或訴訟輔導,並不一定能解決一般民眾遇到的司法問題。
應該讓民眾知道,法律也是專業,這個專業會配合許多其他的專業,極其複雜;打官司,就是要找律師,靠自己或電腦、網路處理,其實能做到的有限;網路上或其他免費的,只有原則、例外、可能或或許等制式問答,但法律遇到千變萬化的人事物,是會轉彎的;這才是每天辛苦設想、努力工作的律師專業所在。至於如何選任律師?就像選朋友、另一半一樣,沒有深談,會選得下去嗎?提供法務部之網址供參,各地方律師公會也建置了類似系統。
分析範圍
所謂的「司法實務」,大致可以區分成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大領域,但很有趣地,如果你問一般民眾:司法在幹麼?可能大部分人第一反射想到的是懲惡揚善、把壞人抓起來關等等跟「刑事」司法比較相關的項目。
相對來講,「民事」的糾紛,舉凡別人欠錢不還怎麼辦?樓上漏水到底要誰負責?車禍事故有哪些損失屬於可以跟肇事者求償的範圍?等等私人間的問題,就比較不在這個直覺反應裡。
在這篇的分析裡,本報告人與黃致豪律師分工,儘量從民事角度切入,討論在民事案件中可能的誤解成因,部分項目可能涵蓋第七項司法問題:「遇到官司人民不知道該怎麼辦」。
利害關係人
法院職員(含法官、書記官、錄事等)、一般大眾、法律從業人員
相關法律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相關議題法治教育、強制執行
分析依據
自己的實務工作經驗、北律進修課程中法官講座的意見分享
分析結果
民事訴訟的類型眾多,比如說前面提到的債務糾紛、漏水糾紛、車禍賠償等等,在這裡,我把這樣的糾紛事件,稱做「私人法律糾紛」。而民事訴訟就是透過法院的訴訟程序,為私人之間的法律糾紛做出一個決斷:究竟誰該負責賠償、哪些項目在賠償範圍等等。
這裡要先提出來的是,私人間的糾紛解決方式眾多,比如調解、協商,訴訟只是其中之一;而在訴訟途逕中,必然有一方贏、一方輸,也就是說,至少會有一方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滿意,有時甚至兩方都不滿意,比如說,雖然法院判車禍中的傷者取得賠償,但是傷者認為賠償金額判得太低、或訴訟程序拖太久等等。無怪乎有法官自嘲:法官是個滿意度最高50%的職業。
另外,因為一般民眾很少接觸法律、法院,對法院的印象,要嘛是來自於身旁親友親身或耳聞的經驗;又或者是大眾媒體的報導,結果是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你不妨想像身旁的友人、同事之間,發生爭執,兩方都認為自己是對的,而你,做為公親,你想要試著協調,結果A和A的親友認為你偏心B、B和B的親友認為你偏心A,雙方都幫你把「名聲」宣揚出去,這下誤會可就大了。
在這種情況下,本部分的分析,將限縮於「法官確實依法指揮訴訟、判案,但當事人有所誤解」的類型,試著探討誤解發生的成因,呈現方式將分為「現象」和「成因」兩個部分。這部分的分析也會包涵到「當人民遇到私人法律糾紛時,不知道該如何處理」的議題。
民眾對於司法處理民事案件有所誤解或不了解的情形,可以分成以下幾種:
提到法院,一般人多半想到的是,像「包青天」那樣,收到人民申冤,就鋪天蓋地地調查案件,並且認為人民的任務是把案件提到法庭上讓法官知道,剩下的事是法院要負責調查、處理,因而有以下兩個與現代民事法院有落差的想像:
法院應該要幫我處理到好
現代訴訟制度裡,法官是居於中立第三人地位,由原告提出「主張」,被告提出「答辯」,為了支持兩邊的「主張」和「答辯」,還需要提出證據,最終才能由法官做出判斷(判決)。
然而,許多民眾期待的,卻是「法官大人幫我主持公道」,所以無法理解為什麼要提出證據、為什麼要回應對方答辯等等的訴訟程序。
要處罰欠我錢不還(或撞傷我...)的那個「壞蛋」
另外一個情況是,民眾很容易把「法律」等同於「刑法」,期待「法院處罰欠錢不還的壞人」,好像沒有觸法刑法的行為就沒事。比如說,某乙欠錢不還,某甲告某乙詐欺,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是刑事上詐欺,而應該是走民事途逕請某乙還錢,然而有些「某甲們」比較激動,一聽到刑事不會成罪,馬上就開罵「反正法律都保護壞人啦!!!」。
具體法律關係複雜難解
民事案件的事實、法律關係較為複雜,比如說,勞資糾紛裡工資、加班費、假日加給費用該怎麼算?或者是說,在車禍案件裡,哪些支出是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的、哪些不行?什麼時候可以算利息?契約的某個特定約款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等等等,這樣較為複雜的內容,民眾可能更難理解。
不了解訴訟流程
如果一個案件提進民事法院,程序上也有許多規定,比如說,如前面(一)A提到,訴訟過程中雙方都需要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或答辯),如果沒有辦法提出證據、或如果沒有如期提出證據,可能會招來不利益的結果,但是當事人不理解,不只程序上造成拖延,也會導致誤會。
而在訴訟程序中,法官也要指揮兩邊當事人「針對該訴訟的事實」發言,但是當事人可能無法判斷什麼是跟訴訟有關的事實,有時候的發言可能跟案件事實沒有那麼相關,當法官希望導回正題的時候,當時人卻因為被打斷而感到憤怒,覺得法官不願意聽他說話。
不知道取得民事判決之後還要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民事訴訟不是拿到判決就結束了,還需要「執行」那個判決,也就是通稱的「強制執行」。
目前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必需自己查報債務人財產,但很多債權人不曉得,以為把判決交給法院就可以自動拿到錢,於是有所埋怨,是第一種類型的誤會。
其次,目前債權人查財產的方式,一般最常見的是從國稅局調財產清單--也就是說,國家課不到稅的財產/收入,比如領現金的工作,債權人大概也找不到,也沒辦法執行。
再次是明明知道債務人有財產,卻眼睜睜地無法執行的情形。比如說,債務人有動產:機車一台。如果你要拍賣那部機車還債,那得要找到該部機車的本體才行。可是,機車四處移動,去哪裡找呢?找到了之後,在法院拍賣機車之前,又要由誰保管機車呢?
還有的情況是債務人把財產藏起來,這種情況下,雖然強制執行法規定可以命債務人報告財產何在,陳報不實或不陳報時可以拘提管收,但實務上鮮少法院會這麼做。
最後一種情況就是債務人真的沒有錢,根本還不出來。
以上的幾個情況,都很容易好不容易取得的勝訴判決,變成一張漂亮的紙。「上法院沒用」的印象,就烙進了民眾心底。
不了解民事程序本質上無法滿足所有人
如前所述,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讓私人間法律糾紛獲得解決,民眾必需提出相關證物證明自己的權利,而審判最後的結果,當事的兩方中有一方必得退讓,不可能讓每個人都滿意。但是有些民眾對這樣的情形欠缺認識,反而誤認為法律諮詢或訴訟是服務業,一定要提供自己想要的答案。
民眾既希望法院能快速處理、又希望能仔細審理,正如本次議題裡,同時有「官司拖太久」、跟「司法程序不嚴謹」的項目,但其實這些期待是相互矛盾的。如果希望法院嚴謹地審理案件,速度自然快不起來,更遑論目前法院案件量龐大的問題,這部分請參考關於「法官檢察官案件量負擔大,辦案品質受影響」的分析。
前述民眾對於司法處理民事案件有所誤解或不了解的情形,可能來自於以下原因:
學校內法治教育之不足
不知道各位讀者,在義務教育(國中、國小階段),對法學教育的印象是什麼?我記得我個人在上大學之前,接觸到的「法治教育」,內容則不外乎吸毒會被關、買盜版是犯法的之類,對於「如何透過訴訟解決糾紛」,則完全支字未提。
也就是說,目前義務教育階段的「法治教育」,過於偏重刑罰--或應該說,只著重教育人民「不要觸犯刑事法律」,而欠缺教導民眾「私人法律糾紛」以及「如何透過訴訟解決糾紛」的部分。另外,這樣的教育也使民眾對於本文前面在「甲、現象」部分提到的民事程序基本流程、強制執行程序全無概念。
社會(媒體)教育之失調
媒體不但沒有發揮第四權的效用,反而喜好斷章取義或偏向聳動的報導。例如之前士林地方法院關於屋主勒死小偷的報導中,明明是小偷家屬「求償」300萬元,民事庭法院根本還沒有開始審理,但媒體的報導讓很多民眾都以為民事法院已經判屋主要賠償。
如前所述,民事案件的複雜程度,比民眾想像的高很多,然而目前專業律師的介入尚不足夠,以致於沒有律師協助當事人分析案件策略、弱點,導致當事人對判決結果完全沒有心理準備,或錯過和解的時機點等等。
缺少專業人士的協助,有兩大原因,首先是覺得自己根本不需要專業人士的協助,所以自然不會去找專業人士。其次是知道需要專業人士的協助,但是尋求協助有其困難。
不尊重專業的心態
這個問題在台灣的各個領域都有。念設計的讀者們多少遇過「反正簡單隨便幫我畫一個logo就好」的要求;念資訊的讀者們大概也逃不過「反正簡單隨便幫我做個陽春網頁就好」...
這個問題在法律專業上又更形嚴重,因為現代教育普及,法律條文又都是用中文寫成,導致有些民眾讀完法條「覺得」就是自己解釋的意思,也不願接受專業法律人的意見。
比如說,大學時聽教授講過一個故事:一位先生到法院陳情,內容大意是說,你們這個公文寫的是「假執行」,既然是「假」的,怎麼可以「真的」執行我的財產呢?事情是這樣的:法律上的「假執行」,意思是「預先」執行的意思。
這個部分的另一個變型是,民眾可能有請教專家,但他們心目中的專家,並非真正的法律專家,在這裡我想借用政大法律系劉教授的臉書提到的一個小故事:
剛剛有學生跟我說:有行政人員把某項法規當中的「學生得...(做某行為)」解釋成「學生得ㄉㄟˇ」也就是「學生必須...」的意思。而且該行政人員還堅持「我有問過中文系的,中文系說『得』是『ㄉㄟˇ』也就是『必須』」。
劉宏恩臉書,2016年5月6日16:31
為什麼關於一個法令的解釋,不是請教法律系,而是請教中文系呢?
尋找專業的困難
(1)不知道怎麼找律師
訴訟律師的困境在前面Edward_Tank網友意見相當值得參考。
附此一提,有些民眾期待評律網可以讓資訊公開,然而,事實是,像本文前面提過的,民事訴訟必然有一邊要退讓,有時甚至是兩邊都要退讓,有的案件雖然以結果來看是要賠償,但律師在過程中已盡力為當事人爭取;另外,也有的律師協助當事人以和解方式處理案件,但這些都不會顯示在評律網的資料裡。
(2)有些案件請律師確實不敷成本
比如以車禍事故損害賠償來講,損害賠償是以填補傷者的損失為限,所以假設A開車撞傷B,肇事責任全在A身上,而B的傷勢不重,醫療單據加起來大約兩千塊錢,修車單據一萬元,那麼就只能向A請求一萬兩千元。這個例子裡,A請律師是完全不划算的。
另外一個問題是,以現在基層勞工低薪難請假的現狀,付費諮詢或在上班時間請假找專業律師諮詢,可能真的是難以承受之重。
如前所述,一般民眾很少上法院的經驗,大部分是聽說身旁親友的口耳相傳。某甲把他自己的不良經驗向親友某乙抱怨,某乙卻沒有查證就直接相信,甚至跟著再轉向某丙抱怨...,傳話到最後,案件事實已支離破碎,連釐清都不知從何下手。
彙整人林瑋婷
彙整範圍
司法問題
一般大眾在過往的學校教育中並未了解司法如何運作,因此在看到許多判決、法院裁判的時候,無法理解為何會做出這樣的決定。這樣的問題,跟我國法學教育、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有很大的關係。
如現任行政院長張善政之前在阿帕契案中就檢察官之不起訴,卻指責法院,完全不清楚院檢之不同。又如許多債權人以為求償勝訴就可以拿到錢,結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債權人不甘心,就大罵司法不公。
遇到了官司該怎麼辦?很多人覺得自己行得正,事情不會發生在我身上,但是真的很難說,或許是不小心發生車禍、與鄰居間發生爭執、公務人員工作時發生了某些疏失,或是參加街頭抗議活動等等的,官司都有可能就此造訪。一般人沒有訴訟經驗,突然遇到了,很可能就慌了手腳、心情大亂,無頭蒼蠅般地打聽該怎麼應對…
網友意見
(註:以下粗體部分是黃致豪律師閱讀完網路意見之後認為網友意見真正重點所在)
@Yueye
這裡的討論提到了大法官、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犯人、媒體的問題,卻很少提到民眾的問題。此次鄭捷事件可以看到,民眾對媒體的報導不加思索就接受,恐怕也是台灣司法的問題。我想表達的是
台灣的司法改革,不止是改革不合時宜的法條、順從民意的判決,也應該要改革一般民眾的道德觀念。
@11123
我認為把
法律納入基本國民教育最實在。美國玩陪審團制,雖然常被嘲諷是馬戲團,但他們的法學教育是從小學就開始了!我國到現在要學法律卻是要自己掏錢去學校念書,或者去補習班唸書買教學光碟才學的到。這不是一件很離譜的事嗎?一個離不開每個人的法律,一個影響人生的法律,竟然是要花錢才能學習。然後許多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就算看到合乎法律程序的判決,也會自己評斷成違法與不公。不懂法律的民眾不少,陪審制真的能妥善運作嗎?我去法院旁聽最常看到的都是沒人,法院都公開審理依然沒人想去旁聽,那改陪審制有什麼意義與用處可言?我去旁聽還遇過庭務員問我是不是等開庭的...就是冷清到這種程度。反而是證劵公司的電視牆坐滿一堆人,天天看著數字上下變化...所以真要改陪審制,請把法律納入國民教育,不然絕對鬧笑話。
覺得老百姓還是要不懂法律才好操縱,那也請學習卷證並送的德國司法體制去改良,而不是把美國的陪審團制當解藥或萬靈丹。
@11117
對於
法學教育不夠普及的部分,我想強調的部分是民眾對「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罪刑法定」、「審級救濟」...等制度的目的及必要性的理解不足,而不只是對司法實務運作的不理解。「一般民眾不熟悉司法運作實務,對司法的運作方式產生誤解」,就字面上意思來看,我認為比較像是「程序」面上的問題,跟我想討論的部分似乎不大相同。畢竟,在對這些攸關人權保障的上位概念不理解的情況下,去談論個別的條文文字或是程序運作,似乎都無法滿足部分民眾對司法的期待。
@Edward_Tank
目前好的訴訟律師難培養、難尋找,因為願付錢買專業服務的人已經少見,多喜歡自己來,但由於專業度不足,或只參考免費法律諮詢,反而導致訴訟上的不順利。這種亂象許多年了,只是初淺的法治教育(宣導一般民刑法等),或開辦公益法律諮詢,或訴訟輔導,並不一定能解決一般民眾遇到的司法問題。
應該讓民眾知道,法律也是專業,這個專業會配合許多其他的專業,極其複雜;打官司,就是要找律師,靠自己或電腦、網路處理,其實能做到的有限;網路上或其他免費的,只有原則、例外、可能或或許等制式問答,但法律遇到千變萬化的人事物,是會轉彎的;這才是每天辛苦設想、努力工作的律師專業所在。至於如何選任律師?就像選朋友、另一半一樣,沒有深談,會選得下去嗎?提供法務部之網址供參,各地方律師公會也建置了類似系統。
分析範圍
所謂的「司法實務」,大致可以區分成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大領域,但很有趣地,如果問一般民眾:司法在幹麼?可能大部分人第一反射想到的是懲惡揚善、把壞人抓起來關等等跟「刑事」司法比較相關的項目。
相對來講,「民事」的糾紛,舉凡別人欠錢不還怎麼辦?樓上漏水到底要誰負責?車禍事故有哪些損失屬於可以跟肇事者求償的範圍?等等私人間的問題,就比較不在這個直覺反應裡。
在這篇的彙整報告裡,由於原先報告分工的緣故,主要是彙整刑事案件(黃致豪負責)以及民事案件(魏小嵐負責)中人民可能誤解司法以及遇到官司不知該怎麼辦的成因。但是比較沒有觸及的是行政訴訟,另外分析的重點也比較是以誤解司法為主,遇到官司不知該怎麼辦為輔。
利害關係人
法院職員(含法官、書記官、錄事等)、檢察官、法律從業人員(含律師)、一般大眾
相關法律
憲法、人民參與審判條例(草案)、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包括是否研立單行證據法)、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相關議題
國民憲政與法治普及教育、法學教育整體改革、法律白話文(請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所製作之判決書;例:Hall v. Florida)、法官、律師、檢察官整體制度改革與績效評鑑、司法科學之推動與普及、推動陪審制度(以及混合參審制度在行為科學層面的問題)、司法可親近性
分析結果
兩位原先的報告人黃致豪及魏小嵐之所以將第四題「一般民眾不熟悉司法實務運作方式,產生誤解」,以及第七題「遇到官司人民不知道該怎麼辦」合併在一起進行分析,主因在於這兩個問題所處理的根本癥結都來自於人民在知識層次的對於司法以及自身沒有妥當的理解。
本報告為了分析上的方便,將範圍限縮在司法人員確實依法行事,但是民眾有誤解或不知道該如何處理的情形。但這絕不是說司法人員不會有問題,事實上審檢辯學有許多的「無知」與「偏視」程度也不下於一般素人,只是這些問題不在這份報告中處理。
以下將先大概描述一下人民在知識層次的對於司法以及自身沒有妥當的理解的相關現象,接著再說明成因。
人民在知識層次的對於司法以及自身沒有妥當的理解的相關現象,可以分成以下幾種情形:
(一) 傳統父母官的想像(包青天的想像)
提到法院,一般人多半想到的是,像「包青天」那樣,收到人民申冤,就鋪天蓋地地調查案件,並且認為人民的任務是把案件提到法庭上讓法官知道,剩下的事是法院要負責調查、處理,但其實這樣的想像與現代法院的情形有落差。
法院應該要幫我處理到好
現代訴訟制度裡,法官是居於中立第三人地位,無論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皆為如此。在刑事案件中是由檢察官提出論告,被告來答辯,法官依據雙方的聲請來進行證據調查。而在民事案件中,則是由原告提出「主張」,被告提出「答辯」,為了支持兩邊的「主張」和「答辯」,還需要提出證據,最終才能由法官做出判斷(判決)。 然而,許多民眾期待的,卻是「法官大人幫我主持公道」,所以無法理解為什麼要提出證據、為什麼要回應對方答辯等等的訴訟程序。
要處罰欠我錢不還(或撞傷我...)的那個「壞蛋」
另外一個情況是,民眾很容易把「法律」等同於「刑法」,期待「法院處罰欠錢不還的壞人」。比如說,某乙欠錢不還,某甲告某乙詐欺,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是刑事上詐欺,而應該是走民事途逕請某乙還錢。而這產生的問題是,刑事程序中出現許多假性財產犯罪,也就是應該走民事程序來處理的案件,卻湧入刑事程序中,這類案件的調查既十分花時間,最後的結果往往又是不起訴。而如果結果是不起訴,有些「某甲們」比較激動,馬上就開罵「反正法律都保護壞人啦!!!」
(二)人民在知識層次上的欠缺
民眾除了仍對當代司法抱有包青天的錯誤想像,對於當代司法有時也欠缺的認識。由於欠缺認識的部分很多,以下只列舉出一部分。
欠缺人權意識
西方法治發展過程,基於對國家濫權的痛切反省,而逐漸發展出了人權論述。基於保護人權的理由,我們會要求們保障刑事案件被告的訴訟上權利,特別是正當法律程序的相關要求,以避免國家權力過於強大下所產生的後遺症。例如任意的闖入民眾家中搜索、押人取供等等。
但是一些民眾對於人權重要性認識不足,覺得只要是壞人,這些程序保障通通都不重要。而問題是「壞人」不見得那麼容易清楚界定,這個難以界定的情形又與司法案件本身有複雜性,而這種複雜性在媒體報導上常常是被過於簡化而片面的呈現。這部分的討論可參考「媒體未確實查證做出錯誤報導,傷害司法與當事人」。
對民事程序欠缺認識
(1)具體法律關係複雜難解
民事案件的事實、法律關係較為複雜,比如說,勞資糾紛裡工資、加班費、假日加給費用該怎麼算?或者是說,在車禍案件裡,哪些支出是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的、哪些不行?什麼時候可以算利息?契約的某個特定約款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等等等,這樣較為複雜的內容,民眾可能更難理解。
(2)不了解訴訟流程
如果一個案件提進民事法院,程序上也有許多規定,比如說,如前面(一)A提到,訴訟過程中雙方都需要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或答辯),如果沒有辦法提出證據、或如果沒有如期提出證據,可能會招來不利益的結果,但是當事人不理解,不只程序上造成拖延,也會導致誤會。
而在訴訟程序中,法官也要指揮兩邊當事人「針對該訴訟的事實」發言,但是當事人可能無法判斷什麼是跟訴訟有關的事實,有時候的發言可能跟案件事實沒有那麼相關,當法官希望導回正題的時候,當時人卻因為被打斷而感到憤怒,覺得法官不願意聽他說話。
(3)不知道取得民事判決之後還要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民事訴訟不是拿到判決就結束了,還需要「執行」那個判決,也就是通稱的「強制執行」。
目前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必需自己查報債務人財產,但很多債權人不曉得,以為把判決交給法院就可以自動拿到錢,於是有所埋怨,是第一種類型的誤會。
其次,目前債權人查財產的方式,一般最常見的是從國稅局調財產清單--也就是說,國家課不到稅的財產/收入,比如領現金的工作,債權人大概也找不到,也沒辦法執行。
再次是明明知道債務人有財產,卻眼睜睜地無法執行的情形。比如說,債務人有動產:機車一台。如果你要拍賣那部機車還債,那得要找到該部機車的本體才行。可是,機車四處移動,去哪裡找呢?找到了之後,在法院拍賣機車之前,又要由誰保管機車呢?
還有的情況是債務人把財產藏起來,這種情況下,雖然強制執行法規定可以命債務人報告財產何在,陳報不實或不陳報時可以拘提管收,但實務上鮮少法院會這麼做。
最後一種情況就是債務人真的沒有錢,根本還不出來。
以上的幾個情況,都很容易好不容易取得的勝訴判決,變成一張漂亮的紙。「上法院沒用」的印象,就烙進了民眾心底。
(4)不了解民事程序本質上無法滿足所有人
如前所述,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讓私人間法律糾紛獲得解決,民眾必需提出相關證物證明自己的權利,而審判最後的結果,當事的兩方中有一方必得退讓,不可能讓每個人都滿意。但是有些民眾對這樣的情形欠缺認識,反而誤認為法律諮詢或訴訟是服務業,一定要提供自己想要的答案。
(三)民眾對司法的期待有所矛盾
民眾既希望法院能快速處理、又希望能仔細審理,正如本次議題裡,同時有「官司拖太久」、跟「司法程序不嚴謹」的項目,但其實這些期待是相互矛盾的。如果希望法院嚴謹地審理案件,速度自然快不起來,更遑論目前法院案件量龐大的問題,這部分請參考關於「法官檢察官案件量負擔大,辦案品質受影響」的分析。
(四)人民不把自己當成具反思能力的主體
前面所提到的幾種現象,在一些民眾不把自己當成具反思能力的主體時,問題就更顯得嚴重。一些民眾可能因為種種因素(將於下說明)而對司法欠缺妥當的理解,而一旦形成這些欠缺妥當的理解時,就很難再去接受不同的想法,甚至回過頭來反省自己當初的想法是如何形成,整個過程是不是有問題。
前述民眾對於司法與自身欠缺妥當的理解,可能來自於以下原因:
民眾對於司法欠缺妥當的理解,這有相當的部分是司法本身欠缺可親近性的問題,這又具體呈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司法專業難理解
司法專業在理解上本來就有一定的難度,這在前面關於民事法的複雜性就可以看出。而這個理解上的難度偏偏又因為以下情形而變得更為嚴重:
(1)判決太難看懂
台灣的判決書的邏輯結構有問題,而且常常沒有好的分點列項,一坨東西寫在一起,根本不知道在講什麼。而偏偏現行的司法官書類撰寫訓練又是不斷複製既有有問題的判決書撰寫格式,這種難懂到沒有意義的作法,也不當地增加基層法官的工作負擔(參時瑋辰的成因分析報告)。
(2)專業書籍太難看
判決不容易看懂,去看法律的專業書籍也會覺得不容易看懂。法律專業書籍常常不必要的用字艱澀,一些內容往往抄外國法,然後中文寫得不像中文,也沒有充份說明為何就是要抄某一國。一些概念的討論有時不僅沒有對原理原則作足夠清楚的說明,也不必要的複雜。
(3)法律普及的書少又有錯:
就像科學需要科普的書籍一樣,法律也需要法普(法律普及)的書籍,這是專業知識擴大流傳範圍的重要部分。但是台灣的法普書籍少,然後有的又有錯,民眾讀了反而可能被誤導。
(4)法律人論述能力有問題
前面幾項問題,又都與法律人論述能力不足有問題。這部分的討論可以參考「法學教育培養出只會考試的法律人」的成因分析彙整報告。
司法院網站設計有問題
除了司法專業內容本身難理解,偏偏內容的載具也沒有設計好。最典型的問題就是司法院網站的設計。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收錄了各法院的判決,但是系統穩定性低,動不動就當掉。而且就連最基本的判決分享連結都沒做好,沒辦法直接在網路上分享判決內容,阻礙資訊的傳播。最後,判決內容要貼到word檔也很難看,每一列都會斷行,表格一貼可能位置全部跑掉。
求助專業人士之困難
司法專業內容難理解,另一種替代作法就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在此主要指的就是律師。但是尋求律師協助也會遇到以下困難:
(1)不知道怎麼找律師
訴訟律師的困境在前面Edward_Tank網友意見相當值得參考。附帶一提,有些民眾期待評律網可以讓資訊公開,然而,事實是,民事訴訟必然有一邊要退讓,有時甚至是兩邊都要退讓,有的案件雖然以結果來看是要賠償,但律師在過程中已盡力為當事人爭取;另外,也有的律師協助當事人以和解方式處理案件,但這些都不會顯示在評律網的資料裡。
(2)有些案件請律師確實不敷成本
比如以車禍事故損害賠償來講,損害賠償是以填補傷者的損失為限,所以假設A開車撞傷B,肇事責任全在A身上,而B的傷勢不重,醫療單據加起來大約兩千塊錢,修車單據一萬元,那麼就只能向A請求一萬兩千元。這個例子裡,A請律師是完全不划算的。
另外一個問題是,以現在基層勞工低薪難請假的現狀,付費諮詢或在上班時間請假找專業律師諮詢,可能真的是難以承受之重。
前面講的比較是司法本身欠缺可親近性的問題,但是除了司法本身的問題之外,還有一些其他面向的因素,讓民眾對於司法與自身欠缺妥當理解:
政府的治理方式
目前台灣的教育方式仍然偏向權威,要求學生背誦單一正解,服從規範但不加質疑。政府在資訊的傳播的過程中,也傾向片斷選擇散布對政府統治有利,但卻不完全正確的資訊。這基本上是要把人民培養成不具反思能力的順民,以利統治。這樣的基本背景,十分不利於民眾對司法與自身建立妥當理解。
法普(法律普及)教育之問題
法普教育,就是相對於法律專業教育(常稱為「法學教育」),針對一般民眾以清楚易懂的方式,傳達法律相關知識。但是法普教育目前有以下問題:
(1)學校內法治教育之不足
不知道各位讀者,在義務教育(國中、國小階段),對法治教育的印象是什麼?恐怕內容則不外乎吸毒會被關、買盜版是犯法的之類,偏向刑罰的法治教育。這種教育只著重教育人民「不要觸犯刑事法律」,而不太教導民眾人權觀念,或是民事的相關觀念。這也是為何會有前面提到民眾知識層次上有欠缺的理由。
(2)社會(媒體)教育之失調
媒體不但沒有發揮第四權的效用,反而喜好斷章取義或偏向聳動的報導,這讓誤解的問題而形嚴重。例如之前士林地方法院關於屋主勒死小偷的報導中,明明是小偷家屬「求償」300萬元,民事庭法院根本還沒有開始審理,但媒體的報導讓很多民眾都以為民事法院已經判屋主要賠償。相關討論可參「媒體未確實查證做出錯誤報導,傷害司法與當事人」。
不尊重專業的心態
這個問題在台灣的各個領域都有。念設計的讀者們多少遇過「反正簡單隨便幫我畫一個logo就好」的要求;念資訊的讀者們大概也逃不過「反正簡單隨便幫我做個陽春網頁就好」...
這個問題在法律專業上又更形嚴重,因為現代教育普及,法律條文又都是用中文寫成,導致有些民眾讀完法條「覺得」就是自己解釋的意思,也不願接受專業法律人的意見。
比如說,有一位教授講過一個故事:一位先生到法院陳情,內容大意是說,你們這個公文寫的是「假執行」,既然是「假」的,怎麼可以「真的」執行我的財產呢?事情是這樣的:法律上的「假執行」,意思是「預先」執行的意思。
這個部分的另一個變型是,民眾可能有請教專家,但他們心目中的專家,並非真正的法律專家,在這裡可以借用政大法律系劉教授的臉書提到的一個小故事:
剛剛有學生跟我說:有行政人員把某項法規當中的「學生得...(做某行為)」解釋成「學生得ㄉㄟˇ」也就是「學生必須...」的意思。而且該行政人員還堅持「我有問過中文系的,中文系說『得』是『ㄉㄟˇ』也就是『必須』」。
劉宏恩臉書,2016年5月6日16:31
為什麼關於一個法令的解釋,不是請教法律系,而是請教中文系呢?
全盤接受別人的不良經驗
一般民眾很少上法院的經驗,大部分是聽說身旁親友的口耳相傳。而由於身旁親友本來也就對司法欠缺妥當認識,因此對應司法的行為模式也有問題,不當的對應模式自然獲得無法令人滿意的結果,如果未經查證就直接相信,也會強化對司法的誤解。例如某甲把他自己的不良經驗向親友某乙抱怨,某乙卻沒有查證就直接相信,甚至跟著再轉向某丙抱怨...,傳話到最後,案件事實已支離破碎,連釐清都不知從何下手。這樣習於不經思考、不經查證就相信資訊內容的情形,與之前提到的權威的教育方式有關,也與不把自己當成具反思能力的主體有關。
前面(一)、(二)的部分談到人民對司法與自身欠缺妥當的理解可能的成因是什麼,接下來要說的是這種欠缺妥當的理解如何進一步導致民眾對司法極度不信任以及無助感。
由於一般人對於司法實務以及法律基本常識欠缺必要的基本知識(只是基本知識,並不要求「進階」知識),因此更容易受到媒體或者有心人士透過載體進行操弄而產生誤解;一旦有了誤解形成偏見,當自己或身邊人實際遇到需要面對司法的狀況時,便會基於誤解與偏見發展出自己面對司法問題的行為模式,但由於是基於誤解與偏見發展出的對應司法行為模式,與實際的司法實務狀態有相當的差距,因此通常也會引發更大程度的無助感(亦即,不知道該如何是好的感受)。
這樣的狀況長此以往,人民基於對司法的無知產生了誤解與偏見,並在這樣狀況下發展出對應司法的一套行為模式與無助感,往復就會形成一套特殊的司法行為基模(schema),以及對於司法整體習得的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白話講就是因為不斷失敗而產生「啊反正做什麼都沒用」的向下漩渦)。
這便是基於人類的行為分析與心理學的科學觀點所得的對應司法行為基模與習得無助感模型。 (註:相關理論在人類行為與心理學研究領域早已存在多年且廣為接受;只是少有人將之應用在與司法相關的行為分析而已)
如果從前述的司法行為基模與習得無助感模型來理解人民誤解司法、遇到司法案件不知道該怎麼辦,從科學觀點來看,最有效率的行為調整模式或許會是針對人民提出類似認知行為治療(CBT; 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的行為調整策略。可行方針大略如下:
這意思並非說司法現狀與實務無需改變(事實正好相反)。重點在於:這樣做是為了集中在人民對於司法現況欠缺基礎常識的「病識感」建立。所有的行為與認知治療基礎都是一樣的:個案當事人如果不理解自己有何問題存在,那麼希望他/她具體的去思考這樣的問題,進而改變認知、調整行為,乃至於基於正確的認知與行為模式形成有效率、高適應力、持續存在的基模,是不可能做到的。
因此在這一階段,透過網路與實體手段(例如全民司改會議)大量的引入人民對於司法相關的議題進行發言(就算是抱怨也好、就算是謾罵也無妨),而後透過經過訓練的司法人員開始不斷的透過深層的對話(其實不難,只要不斷問「為什麼」就可以)持續蒐集相關的意見(包括情緒),並協助透過這樣的對話程序,將人民的對話、我們提問的過程、蒐集的資訊通通整理公開,並且在發散之後進行濃縮與整理,最後提煉出問題以及對應的核心概念,而不幫人民下結論。
提出適當的對策改變人民對於司法的認知
這一階段的重點在於認知(cognition)的漸進式調整—無需一蹴可幾,但要持續從通案面與個案面進行。具體建議包括:
基於認知的行為調整策略
在針對人民對司法實務狀況的認知進行改變的同時,一方面也需要由司法實務內部進行具體的司法改革措施來具體的處理在上開兩個步驟當中經過發散、濃縮、提煉而得的具體問題與對應概念,並從專案管理(project management)的角度針對這些司法改革措施進行透明的、效率的管理與反饋;藉此讓人民基於問題意識與認知改變過程所產生的對應行為開始有改變的機會。
換句話說,需要讓人民知道:
對應上面這些的具體作法,包括了:
建立並固化上開的認知-行為調整模式,形成健康的、可自我修正的行為基模。
以上是舉出幾個實際的例子進行應用。其實整體的司法改革,都可以看成是行為修正的問題(也就是最高法院講的教化可能性問題)。
人民對於司法的誤解(想像跟現實不一樣)、以及無助(遇到時不知如何是好),基本上是認知與行為的問題。既然是認知-行為的問題,有效的對應策略或許就應該從認知-行為的調整原則出發,同時從治標(近程)、治本(中長程)下手,將之具體應用在司法實務的修正與改革方案上。
彙整人林瑋婷
彙整範圍
司法問題
一般大眾在過往的學校教育中並未了解司法如何運作,因此在看到許多判決、法院裁判的時候,無法理解為何會做出這樣的決定。這樣的問題,跟我國法學教育、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有很大的關係。
如現任行政院長張善政之前在阿帕契案中就檢察官之不起訴,卻指責法院,完全不清楚院檢之不同。又如許多債權人以為求償勝訴就可以拿到錢,結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債權人不甘心,就大罵司法不公。
遇到了官司該怎麼辦?很多人覺得自己行得正,事情不會發生在我身上,但是真的很難說,或許是不小心發生車禍、與鄰居間發生爭執、公務人員工作時發生了某些疏失,或是參加街頭抗議活動等等的,官司都有可能就此造訪。一般人沒有訴訟經驗,突然遇到了,很可能就慌了手腳、心情大亂,無頭蒼蠅般地打聽該怎麼應對…
網友意見
(註:以下粗體部分是黃致豪律師閱讀完網路意見之後認為網友意見真正重點所在)
@Yueye
這裡的討論提到了大法官、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犯人、媒體的問題,卻很少提到民眾的問題。此次鄭捷事件可以看到,民眾對媒體的報導不加思索就接受,恐怕也是台灣司法的問題。我想表達的是
台灣的司法改革,不止是改革不合時宜的法條、順從民意的判決,也應該要改革一般民眾的道德觀念。
@11123
我認為把
法律納入基本國民教育最實在。美國玩陪審團制,雖然常被嘲諷是馬戲團,但他們的法學教育是從小學就開始了!我國到現在要學法律卻是要自己掏錢去學校念書,或者去補習班唸書買教學光碟才學的到。這不是一件很離譜的事嗎?一個離不開每個人的法律,一個影響人生的法律,竟然是要花錢才能學習。然後許多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就算看到合乎法律程序的判決,也會自己評斷成違法與不公。不懂法律的民眾不少,陪審制真的能妥善運作嗎?我去法院旁聽最常看到的都是沒人,法院都公開審理依然沒人想去旁聽,那改陪審制有什麼意義與用處可言?我去旁聽還遇過庭務員問我是不是等開庭的...就是冷清到這種程度。反而是證劵公司的電視牆坐滿一堆人,天天看著數字上下變化...所以真要改陪審制,請把法律納入國民教育,不然絕對鬧笑話。
覺得老百姓還是要不懂法律才好操縱,那也請學習卷證並送的德國司法體制去改良,而不是把美國的陪審團制當解藥或萬靈丹。
@11117
對於
法學教育不夠普及的部分,我想強調的部分是民眾對「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罪刑法定」、「審級救濟」...等制度的目的及必要性的理解不足,而不只是對司法實務運作的不理解。「一般民眾不熟悉司法運作實務,對司法的運作方式產生誤解」,就字面上意思來看,我認為比較像是「程序」面上的問題,跟我想討論的部分似乎不大相同。畢竟,在對這些攸關人權保障的上位概念不理解的情況下,去談論個別的條文文字或是程序運作,似乎都無法滿足部分民眾對司法的期待。
@Edward_Tank
目前好的訴訟律師難培養、難尋找,因為願付錢買專業服務的人已經少見,多喜歡自己來,但由於專業度不足,或只參考免費法律諮詢,反而導致訴訟上的不順利。這種亂象許多年了,只是初淺的法治教育(宣導一般民刑法等),或開辦公益法律諮詢,或訴訟輔導,並不一定能解決一般民眾遇到的司法問題。
應該讓民眾知道,法律也是專業,這個專業會配合許多其他的專業,極其複雜;打官司,就是要找律師,靠自己或電腦、網路處理,其實能做到的有限;網路上或其他免費的,只有原則、例外、可能或或許等制式問答,但法律遇到千變萬化的人事物,是會轉彎的;這才是每天辛苦設想、努力工作的律師專業所在。至於如何選任律師?就像選朋友、另一半一樣,沒有深談,會選得下去嗎?提供法務部之網址供參,各地方律師公會也建置了類似系統。
分析範圍
所謂的「司法實務」,大致可以區分成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大領域,但很有趣地,如果問一般民眾:司法在幹麼?可能大部分人第一反射想到的是懲惡揚善、把壞人抓起來關等等跟「刑事」司法比較相關的項目。
相對來講,「民事」的糾紛,舉凡別人欠錢不還怎麼辦?樓上漏水到底要誰負責?車禍事故有哪些損失屬於可以跟肇事者求償的範圍?等等私人間的問題,就比較不在這個直覺反應裡。
在這篇的彙整報告裡,由於原先報告分工的緣故,主要是彙整刑事案件(黃致豪負責)以及民事案件(魏小嵐負責)中人民可能誤解司法以及遇到官司不知該怎麼辦的成因。但是比較沒有觸及的是行政訴訟,另外分析的重點也比較是以誤解司法為主,遇到官司不知該怎麼辦為輔。
利害關係人
法院職員(含法官、書記官、錄事等)、檢察官、法律從業人員(含律師)、一般大眾
相關法律
憲法、人民參與審判條例(草案)、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包括是否研立單行證據法)、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相關議題
國民憲政與法治普及教育、法學教育整體改革、法律白話文(請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所製作之判決書;例:Hall v. Florida)、法官、律師、檢察官整體制度改革與績效評鑑、司法科學之推動與普及、推動陪審制度(以及混合參審制度在行為科學層面的問題)、司法可親近性
分析結果
兩位原先的報告人黃致豪及魏小嵐之所以將第四題「一般民眾不熟悉司法實務運作方式,產生誤解」,以及第七題「遇到官司人民不知道該怎麼辦」合併在一起進行分析,主因在於這兩個問題所處理的根本癥結都來自於人民在知識層次的對於司法以及自身沒有妥當的理解。
本報告為了分析上的方便,將範圍限縮在司法人員確實依法行事,但是民眾有誤解或不知道該如何處理的情形。但這絕不是說司法人員不會有問題,事實上審檢辯學有許多的「無知」與「偏視」程度也不下於一般素人,只是這些問題不在這份報告中處理。
以下將先大概描述一下人民在知識層次的對於司法以及自身沒有妥當的理解的相關現象,接著再說明成因。
人民在知識層次的對於司法以及自身沒有妥當的理解的相關現象,可以分成以下幾種情形:
(一) 傳統父母官的想像(包青天的想像)
提到法院,一般人多半想到的是,像「包青天」那樣,收到人民申冤,就鋪天蓋地地調查案件,並且認為人民的任務是把案件提到法庭上讓法官知道,剩下的事是法院要負責調查、處理,但其實這樣的想像與現代法院的情形有落差。
法院應該要幫我處理到好
現代訴訟制度裡,法官是居於中立第三人地位,無論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皆為如此。在刑事案件中是由檢察官提出論告,被告來答辯,法官依據雙方的聲請來進行證據調查。而在民事案件中,則是由原告提出「主張」,被告提出「答辯」,為了支持兩邊的「主張」和「答辯」,還需要提出證據,最終才能由法官做出判斷(判決)。 然而,許多民眾期待的,卻是「法官大人幫我主持公道」,所以無法理解為什麼要提出證據、為什麼要回應對方答辯等等的訴訟程序。
要處罰欠我錢不還(或撞傷我...)的那個「壞蛋」
另外一個情況是,民眾很容易把「法律」等同於「刑法」,期待「法院處罰欠錢不還的壞人」。比如說,某乙欠錢不還,某甲告某乙詐欺,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是刑事上詐欺,而應該是走民事途逕請某乙還錢。而這產生的問題是,刑事程序中出現許多假性財產犯罪,也就是應該走民事程序來處理的案件,卻湧入刑事程序中,這類案件的調查既十分花時間,最後的結果往往又是不起訴。而如果結果是不起訴,有些「某甲們」比較激動,馬上就開罵「反正法律都保護壞人啦!!!」
(二)人民在知識層次上的欠缺
民眾除了仍對當代司法抱有包青天的錯誤想像,對於當代司法有時也欠缺的認識。由於欠缺認識的部分很多,以下只列舉出一部分。
欠缺人權意識
西方法治發展過程,基於對國家濫權的痛切反省,而逐漸發展出了人權論述。基於保護人權的理由,我們會要求們保障刑事案件被告的訴訟上權利,特別是正當法律程序的相關要求,以避免國家權力過於強大下所產生的後遺症。例如任意的闖入民眾家中搜索、押人取供等等。
但是一些民眾對於人權重要性認識不足,覺得只要是壞人,這些程序保障通通都不重要。而問題是「壞人」不見得那麼容易清楚界定,這個難以界定的情形又與司法案件本身有複雜性,而這種複雜性在媒體報導上常常是被過於簡化而片面的呈現。這部分的討論可參考「媒體未確實查證做出錯誤報導,傷害司法與當事人」。
對民事程序欠缺認識
(1)具體法律關係複雜難解
民事案件的事實、法律關係較為複雜,比如說,勞資糾紛裡工資、加班費、假日加給費用該怎麼算?或者是說,在車禍案件裡,哪些支出是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的、哪些不行?什麼時候可以算利息?契約的某個特定約款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等等等,這樣較為複雜的內容,民眾可能更難理解。
(2)不了解訴訟流程
如果一個案件提進民事法院,程序上也有許多規定,比如說,如前面(一)A提到,訴訟過程中雙方都需要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或答辯),如果沒有辦法提出證據、或如果沒有如期提出證據,可能會招來不利益的結果,但是當事人不理解,不只程序上造成拖延,也會導致誤會。
而在訴訟程序中,法官也要指揮兩邊當事人「針對該訴訟的事實」發言,但是當事人可能無法判斷什麼是跟訴訟有關的事實,有時候的發言可能跟案件事實沒有那麼相關,當法官希望導回正題的時候,當時人卻因為被打斷而感到憤怒,覺得法官不願意聽他說話。
(3)不知道取得民事判決之後還要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民事訴訟不是拿到判決就結束了,還需要「執行」那個判決,也就是通稱的「強制執行」。
目前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必需自己查報債務人財產,但很多債權人不曉得,以為把判決交給法院就可以自動拿到錢,於是有所埋怨,是第一種類型的誤會。
其次,目前債權人查財產的方式,一般最常見的是從國稅局調財產清單--也就是說,國家課不到稅的財產/收入,比如領現金的工作,債權人大概也找不到,也沒辦法執行。
再次是明明知道債務人有財產,卻眼睜睜地無法執行的情形。比如說,債務人有動產:機車一台。如果你要拍賣那部機車還債,那得要找到該部機車的本體才行。可是,機車四處移動,去哪裡找呢?找到了之後,在法院拍賣機車之前,又要由誰保管機車呢?
還有的情況是債務人把財產藏起來,這種情況下,雖然強制執行法規定可以命債務人報告財產何在,陳報不實或不陳報時可以拘提管收,但實務上鮮少法院會這麼做。
最後一種情況就是債務人真的沒有錢,根本還不出來。
以上的幾個情況,都很容易好不容易取得的勝訴判決,變成一張漂亮的紙。「上法院沒用」的印象,就烙進了民眾心底。
(4)不了解民事程序本質上無法滿足所有人
如前所述,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讓私人間法律糾紛獲得解決,民眾必需提出相關證物證明自己的權利,而審判最後的結果,當事的兩方中有一方必得退讓,不可能讓每個人都滿意。但是有些民眾對這樣的情形欠缺認識,反而誤認為法律諮詢或訴訟是服務業,一定要提供自己想要的答案。
(三)民眾對司法的期待有所矛盾
民眾既希望法院能快速處理、又希望能仔細審理,正如本次議題裡,同時有「官司拖太久」、跟「司法程序不嚴謹」的項目,但其實這些期待是相互矛盾的。如果希望法院嚴謹地審理案件,速度自然快不起來,更遑論目前法院案件量龐大的問題,這部分請參考關於「法官檢察官案件量負擔大,辦案品質受影響」的分析。
(四)人民不把自己當成具反思能力的主體
前面所提到的幾種現象,在一些民眾不把自己當成具反思能力的主體時,問題就更顯得嚴重。一些民眾可能因為種種因素(將於下說明)而對司法欠缺妥當的理解,而一旦形成這些欠缺妥當的理解時,就很難再去接受不同的想法,甚至回過頭來反省自己當初的想法是如何形成,整個過程是不是有問題。
前述民眾對於司法與自身欠缺妥當的理解,可能來自於以下原因:
民眾對於司法欠缺妥當的理解,這有相當的部分是司法本身欠缺可親近性的問題,這又具體呈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司法專業難理解
司法專業在理解上本來就有一定的難度,這在前面關於民事法的複雜性就可以看出。而這個理解上的難度偏偏又因為以下情形而變得更為嚴重:
(1)司法文書太難看懂
台灣的判決書的邏輯結構有問題,而且常常沒有好的分點列項,一坨東西寫在一起,根本不知道在講什麼。而偏偏 現行的司法官書類撰寫訓練又是不斷複製既有有問題的判決書撰寫格式,這種難懂到沒有意義的作法,也不當地增加基層法官的工作負擔(參時瑋辰的成因分析報告)。
另外,判決難懂也與部分法官有菁英心態有關,這些法官有時會把判決寫得很學術,希望獲得學術界的讚美,但是這樣就變得不容易看懂。
除了判決難懂之外,律師寫的訴狀也不容易懂。一些比較資深的律師認為,訴狀內容也必須很文言文才叫專業,會喜歡酸年輕律師用語太白話不專業。
(2)專業書籍太難看
司法文書不容易看懂,去看法律的專業書籍也會覺得不容易看懂。法律專業書籍常常不必要的用字艱澀,一些內容往往抄外國法,然後中文寫得不像中文,也沒有充份說明為何就是要抄某一國。一些概念的討論有時不僅沒有對原理原則作足夠清楚的說明,也不必要的複雜。
(3)法律普及的書少又有錯:
就像科學需要科普的書籍一樣,法律也需要法普(法律普及)的書籍,這是專業知識擴大流傳範圍的重要部分。但是台灣的法普書籍少,然後有的又有錯,民眾讀了反而可能被誤導。
(4)法律人論述能力有問題
前面幾項問題,又都與法律人論述能力不足有問題。這部分的討論可以參考「法學教育培養出只會考試的法律人」的成因分析彙整報告。
司法院網站設計有問題
除了司法專業內容本身難理解,偏偏內容的載具也沒有設計好。最典型的問題就是司法院網站的設計。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收錄了各法院的判決,但是系統穩定性低,動不動就當掉。而且就連最基本的判決分享連結都沒做好,沒辦法直接在網路上分享判決內容,阻礙資訊的傳播。最後,判決內容要貼到word檔也很難看,每一列都會斷行,表格一貼可能位置全部跑掉(關於這個問題,有網友提到lawsnote網站可解決判決書排版的問題,但是經測試,表格跑掉的問題還是沒辦法解決)。
最後,在7月2日有與會者表示本題應該刪除,不過或許因為時間關係,沒有提供詳細理由。
司法穩定性不足,結果難預測
法院的判決標準不一,也會造成人民使用司法上的恐懼,不知可不可以相信司法。差不多的事情發生,但結果可能很不同。
求助專業人士之困難
司法專業難理解,另一種替代作法就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在此主要指的就是律師。但是尋求律師協助也會遇到以下困難:
(1)不知道怎麼找律師
訴訟律師的困境在前面Edward_Tank網友意見相當值得參考。附帶一提,有些民眾期待評律網可以讓資訊公開,然而,事實是,民事訴訟必然有一邊要退讓,有時甚至是兩邊都要退讓,有的案件雖然以結果來看是要賠償,但律師在過程中已盡力為當事人爭取;另外,也有的律師協助當事人以和解方式處理案件,但這些都不會顯示在評律網的資料裡。
(2)有些案件請律師確實不敷成本
比如以車禍事故損害賠償來講,損害賠償是以填補傷者的損失為限,所以假設A開車撞傷B,肇事責任全在A身上,而B的傷勢不重,醫療單據加起來大約兩千塊錢,修車單據一萬元,那麼就只能向A請求一萬兩千元。這個例子裡,A請律師是完全不划算的。
另外一個問題是,以現在基層勞工低薪難請假的現狀,付費諮詢或在上班時間請假找專業律師諮詢,可能真的是難以承受之重。
(3)法律扶助制度的問題
台灣目前針對經濟上、社會上的一些弱勢群體已經有法律扶助的制度,可以獲得免費的律助協助。但是有些人經濟能力有限,卻仍無法通過法扶的扶助資格審查,沒辦法獲得法扶的協助。法扶目前仍有審查過嚴和官僚的問題(關於此存有不同意見,也有人主張法扶制度遭濫用,當事人年收甚高仍予以扶助。參第六題:法官檢察官案件量負擔大,辦案品質受影響)。
前面講的比較是司法本身欠缺可親近性的問題,但是除了司法本身的問題之外,還有一些其他面向的因素,讓民眾對於司法與自身欠缺妥當理解:
政府的治理方式
目前台灣的教育方式仍然偏向權威,要求學生背誦單一正解,服從規範但不加質疑。政府在資訊的傳播的過程中,也傾向片斷選擇散布對政府統治有利,但卻不完全正確的資訊。這基本上是要把人民培養成不具反思能力的順民,以利統治。這樣的基本背景,十分不利於民眾對司法與自身建立妥當理解。
法普(法律普及)教育之問題
法普教育,就是相對於法律專業教育(常稱為「法學教育」),針對一般民眾以清楚易懂的方式,傳達法律相關知識。但是法普教育目前有以下問題:
(1)學校內法治教育之不足
不知道各位讀者,在義務教育(國中、國小階段),對法治教育的印象是什麼?恐怕內容則不外乎吸毒會被關、買盜版是犯法的之類,偏向刑罰的法治教育。這種教育只著重教育人民「不要觸犯刑事法律」,而不太教導民眾人權觀念,或是民事的相關觀念。這也是為何會有前面提到民眾知識層次上有欠缺的理由。
(2)社會(媒體)教育之失調
媒體不但沒有發揮第四權的效用,反而喜好斷章取義或偏向聳動的報導,這讓誤解的問題而形嚴重。例如之前士林地方法院關於屋主勒死小偷的報導中,明明是小偷家屬「求償」300萬元,民事庭法院根本還沒有開始審理,但媒體的報導讓很多民眾都以為民事法院已經判屋主要賠償。另外,媒體常塑造一個行的正就不用怕的感覺,好像只要自己沒犯罪就不必請律師,法官檢察官自然就會還你公道。但實際上這涉及司法人員會不會主動調查對於被告有利的證據,這是可遇不可求的,因此比較保險的作法還是請律師。相關討論可參「媒體未確實查證做出錯誤報導,傷害司法與當事人」。
不尊重專業的心態
這個問題在台灣的各個領域都有。念設計的讀者們多少遇過「反正簡單隨便幫我畫一個logo就好」的要求;念資訊的讀者們大概也逃不過「反正簡單隨便幫我做個陽春網頁就好」...
這個問題在法律專業上又更形嚴重,因為現代教育普及,法律條文又都是用中文寫成,導致有些民眾讀完法條「覺得」就是自己解釋的意思,也不願接受專業法律人的意見。
比如說,有一位教授講過一個故事:一位先生到法院陳情,內容大意是說,你們這個公文寫的是「假執行」,既然是「假」的,怎麼可以「真的」執行我的財產呢?事情是這樣的:法律上的「假執行」,意思是「預先」執行的意思。
這個部分的另一個變型是,民眾可能有請教專家,但他們心目中的專家,並非真正的法律專家,在這裡可以借用政大法律系劉教授的臉書提到的一個小故事:
剛剛有學生跟我說:有行政人員把某項法規當中的「學生得...(做某行為)」解釋成「學生得ㄉㄟˇ」也就是「學生必須...」的意思。而且該行政人員還堅持「我有問過中文系的,中文系說『得』是『ㄉㄟˇ』也就是『必須』」。
劉宏恩臉書,2016年5月6日16:31
為什麼關於一個法令的解釋,不是請教法律系,而是請教中文系呢?
全盤接受別人的不良經驗
一般民眾很少上法院的經驗,大部分是聽說身旁親友的口耳相傳。而由於身旁親友本來也就對司法欠缺妥當認識,因此對應司法的行為模式也有問題,不當的對應模式自然獲得無法令人滿意的結果,如果未經查證就直接相信,也會強化對司法的誤解。例如某甲把他自己的不良經驗向親友某乙抱怨,某乙卻沒有查證就直接相信,甚至跟著再轉向某丙抱怨...,傳話到最後,案件事實已支離破碎,連釐清都不知從何下手。這樣習於不經思考、不經查證就相信資訊內容的情形,與之前提到的權威的教育方式有關,也與不把自己當成具反思能力的主體有關。
前面(一)、(二)的部分談到人民對司法與自身欠缺妥當的理解可能的成因是什麼,接下來要說的是這種欠缺妥當的理解如何進一步導致民眾對司法極度不信任以及無助感。
由於一般人容易欠缺法律基本常識(只是基本知識,並不要求「進階」知識),也對司法實務不了解,因此更容易受到媒體或者有心人士誤導而產生誤解。一旦有了誤解形成偏見,當自己或身邊人碰到司法程序時,便會基於誤解與偏見而作出相應的行為模式,但這些行為模式與實際的司法實務狀態常有相當的差距,因此最後也容易引發更大程度的無助感(亦即,不知道該如何是好的感受)。
這樣的狀況,也就「產生誤解與偏見、對應司法的行為模式無效、產生無助感」如果一再的發生,就會形成特殊的司法行為基模(schema,心理學上認為這是個體認識周圍世界的基本模式),以及對於司法整體習得的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白話講就是因為不斷失敗而產生「啊反正做什麼都沒用」的向下漩渦)。
如果從前述的司法行為基模與習得無助感模型來理解人民誤解司法、遇到司法案件不知道該怎麼辦,從科學觀點來看,針對人民提出類似認知行為治療(CBT; 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的行為調整策略,應該是最有效率的行為調整方式。可行方針大略如下:
這裡的意思並非司法現狀與實務不需調整(現狀其實相反)。重點在於:這樣做是為了建立人民的「病識感」,了解自己對於司法現況欠缺基礎常識。如果人們不理解自己的問題,那麼就不可能幫助他具體的思考問題,甚至改變認知、調整行為。
在這個階段,透過網路與實體的方式(例如全民司改會議),邀請人民對司法相關議題發言,就算抱怨、謾罵也可以,然後透過經過訓練的司法人員進行深層對話,幫助他們釐清自己的想法,以及持續蒐集相關的意見與情緒。最終,將人民的對話、提問的過程以及這些資訊都整理公開,並在發散之後進行彙整,並找出核心的問題與概念,而不擅自替人民下結論。
提出適當的對策改變人民對於司法的認知
這一階段的重點在於漸進式調整人民對司法的認知(cognition)。這個過程無需一蹴可幾,但要持續從「通案面」與「個案面」進行。具體建議包括:
基於認知的行為調整策略
另一方面,需要司法界內部進行具體的司法改革措施以處理上述兩個步驟經過發散、濃縮、提煉得到的具體問題與概念。這些司法改革措施要以專案管理(project management)的方式進行透明、有效率的管理、反饋,並藉此讓人民開始有機會認識問題、改變對司法的認知與行為。
換句話說,需要讓人民知道:
對應上面這些的具體作法,包括了:
建立並固化上述的認知-行為調整模式,形成健康的、可自我修正的行為基模。 以上是舉出幾個實際的例子進行應用。其實我認為整體的司法改革,都是行為修正的問題。
人民對於司法的誤解(想像跟現實不一樣)、以及無助(遇到時不知如何是好),基本上是認知與行為的問題。既然是認知-行為的問題,有效的對應策略或許就應該從認知-行為的調整原則出發,同時從治標(近程)、治本(中長程)下手,將之具體應用在司法實務的修正與改革方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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